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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翁源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翁府办〔2019〕21号)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9-04 16:18:47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翁源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翁源县在水域开发利用和水产养殖发展过程中,存在水域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和广度不够,水产品档次偏低、产品质量不过硬、名特优品种比重少,区域特色产品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为加大翁源县水域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养殖水域综合管理和治理保护,提高水产养殖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翁源县水产养殖的科学发展,按照农业部和省、市农(渔)业部门的文件要求,特编制《韶关市翁源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规划》,对翁源县水域资源的保护利用,及养殖水域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翁源县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生态渔业,促进翁源县现代优质鱼养殖示范区建设和建设宜居生态翁源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一、为什么编制本《规划》?有什么依据?规划的目标是什么? 

  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产环境,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结合翁源县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制定了本《规划》。 

  《规划》的编制依据主要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进行编写。此外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以及《翁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翁源县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等相关规划。 

  《规划》的目标:主要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的划分工作。在此基础上,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产环境,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 

  二、《规划》中的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划分有什么依据? 

  禁养区即不能从事经营性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限养区,指资源承载力较弱,并关系到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或环境污染、损害、破坏较严重并急需修复与恢复,不适合进行集中高强度开发的水域。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养殖水域滩涂为养殖区。 

  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划分,主要是参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进行。除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禁养区的划分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限养区划分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养殖区划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 

  三、《规划》范围的养殖水域滩涂指什么?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划分包括哪些范围? 

  《规划》范围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翁源县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 

  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和禁止在江河内设置养殖网箱及其它养鱼设施。 

  《规划》确定的禁养区主要有以下几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有翁源县龙仙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翁源县贵东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翁源县官渡镇六户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河背山闷子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翁源县新江镇凉桥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翁源县周陂镇五指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翁源县江尾镇联益村高桥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有广东翁源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省韶关翁源半溪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该区域内无水域)和翁江水生野生动物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江河内包括滃江干流以及其九仙水、贵东水、龙仙水、周陂水、涂屋水、横石水等六条支流的主河段水域。 

  限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重点水库等。 

  《规划》确定的限制养殖区主要有:翁源县官渡镇六户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广东翁源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广东省韶关翁源半溪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广东翁源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与河流水面重叠的部分,应设为禁养区)、广东青云森林公园、跃进水库、岩庄水库、泉坑水库、桂竹水库和长潭水库。 

  养殖区:禁养区、限养区之外的其他水域滩涂为养殖区。 

  四、禁养区中的水产养殖如何安置?若拆迁,是否有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由哪个部门补偿? 

  在禁止养殖区,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补偿标准待《规划》实施后确定。 

  五、在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有什么规定? 

  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限制水产养殖品种和规模,限制养殖投入品(肥料、饲料、渔药等)行为,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在限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