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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翁府〔2022〕121号)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25 10:48:10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及《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9〕18号)等规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牵头拟定了《翁源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

  二、形成过程

  根据县委书记高忠的指示,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县政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于5月27日到韶关市代建局进行考察学习关于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管理、移交、专项债使用等业务推进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翁源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送审稿)》。2022年6月24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征求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镇等46个单位征求意见;截至6月27日,共收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46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县司法局、县水务局两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已采纳,其他单位均复函无修改意见,完成了《办法》的修改制定。2022年7月7日该《办法》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4.《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9〕18号)。

  四、主要内容

  《翁源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共32条。

  第一条是总体目标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是代建制的内容。

  第三条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的内容。

  第四条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内容。

  第五条是明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立项总投资标准;以及可不实行代建,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第六条是代建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是在代建期间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职责。

  第八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受业主委托在项目实施阶段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机构名义办理代建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条是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是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是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由县政府在项目启动时分别明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须书面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是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十五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是代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如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每季度分别向县政府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业主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是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管理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业主使用或者管理,并及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结算审定。

  第十九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并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是县代建管理机构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代建专户),代建专户实行县财政部门与县代建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一条是参建单位工程进度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是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业主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县政府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及业主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是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计提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代建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是代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发改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县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是业主单位、代建管理机构及县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是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是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代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是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是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