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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9-06 10:46:53 字号:[ ]

  一、该文件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

  一是2020年5月,省科技厅印发了《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明确了全省孵化载体发展的方向和认定条件,为与省文件尽量保持一致,需参照该办法对我市原有的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是我市前期出台的《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韶科〔2016〕26号)《韶关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韶科〔2017〕42号)《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韶科〔2018〕121号)等文件已陆续到期,为加强孵化载体规范管理,需要重新出台新的文件。

  二、什么是孵化载体?

  是指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三、什么是孵化链条?

  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再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四、企业如何申报孵化载体工作?

  申报机构根据本管理办法具体认定条件进行核对,申报众创空间的参考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进行核查,申报孵化器的参考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核查,申报加速器的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四章进行核查,自行核查满足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韶关高新区范围内申报机构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完整的。

  五、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由谁负责?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韶关高新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程序报批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六、孵化载体是否受名称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影响?

  受影响。存在上述变化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

  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否存在考核?

  存在。市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考核,重点考核载体在咨询、管理、资金、技术、人才、检测等方面对企业(项目)的孵化服务情况及毕业企业、企业退出、公共平台建设、场地使用效率、运营队伍建设情况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孵化载体,通知其按市级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完善期不超过12个月,完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孵化载体称号。

  八、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能享受哪些政策?

  根据《韶关市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后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韶科〔2018〕122号),对孵化载体通过认定、孵化面积、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九、在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中是否有侧重支持对象?

  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器运营机构、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自建或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重点支持大学科技园、大型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建设、运营孵化器。支持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十、本管理办法是否与之前孵化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冲突?

  不冲突。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韶关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韶科〔2017〕42号)《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韶科〔2016〕26号)《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韶科〔2018〕121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韶科〔2021〕6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