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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10-18 15:20:34 字号:[ ]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战略是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农业强、农民富一起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只有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好了,乡村振兴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验,“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管理”,设施建设是基础,强化管理才是发挥效益的关键。此外,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强调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目前,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谁管、如何管、怎样管等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运行维护经费有待落实。因此,有必要专门出台运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解决设施闲置、荒废等问题,推动已建污水收集管网、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治污实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有:(一)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二)明确了市级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管理、水务、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职责;(三)明确县级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县级相关部门为监管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单位为服务主体,建立“六位一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四)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应达到的要求、台账制度和报告制度;(五)资金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农民的管护职责,鼓励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维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民适当付费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日处理规模小于500吨的一体化设备、生物转盘、生态滤池、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包括统一建设的户外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存储池及污水收集管网。日处理规模在500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位于农村地区的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废水处理设施按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管理办法》为试行版,有效期定为自印发之日起三年。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环〔2021〕24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