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国家省市政策解读

《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1-05 16:36:30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我市出台了《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18〕4号),该文件于2021年5月到期;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原文中的部分机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改变;后来陆续出台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等工作文件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21年12月3日经修订印发了《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5.《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6.《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7.《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18〕4号)

  8.《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三、修订过程

  根据《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2016〕139号)要求,2020年12月,在全市10个县(市、区)开展了《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18〕4号)评估工作;2020年12月征求了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个市直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2条,采纳29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合理采纳后,2021年1月11日至2月11日在市教育局官网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反馈意见。本次修订在2018版39条的基础上,修改为34个条款,减少了5个条款,合并了原来的第九、第十条,删除原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

  四、主要内容

  (一)篇章结构

  共六章34条:第一章总则3条,第二章监管职责5条,第三章登记管理4条,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6条,第五章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 10条,第六章监督管5条,第七章附则1条。

  (二)适用范围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托管机构定义及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学校以外,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看管和接送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以及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四)托管机构分类

  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民政部门。

  (五)管理部门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资源、住建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负责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疫情防治监督。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在建项目的参建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建筑物结构安全、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行政许可(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工作,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

  税务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登记、变更和注销办法

  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条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2.从业人员合格健康证;

  3.合格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证明。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清算公告届满之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八)场所标准及服务要求

  包括场所位置、面积、设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九)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资源、住建管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部门职能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及开展专项督察,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1〕5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