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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1-05 16:38:22 字号:[ ]

  一、修订背景

  《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近两年我市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数增长迅速,工作成效明显,极大的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但随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各项惠残举措的深化落实,经过省审计,发现了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为此,我市适时修订《办法》,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科学化、体系化、法治化水平,推动我市残疾儿童救助工作深入发展。

  二、修订依据

  (一)《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

  (五)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康复救助对象需符合的条件

  本办法中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韶关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1.人工耳蜗植入: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省级标准1200元/人·月,市级配套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省级2000元/人·月,市级配套400元/人·月。(适用于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三)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残疾儿童身份证或者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者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限广东省内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持残疾儿童居住证。

  2. 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详见《韶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公开评审择优确定。

  四、实施时间及文件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19〕6号)同时废止。

  五、咨询电话

  单位: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0751-8890639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1日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1〕7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