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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6-13 11:21:08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按照市政府残工委的要求,制定《韶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622号,2012年6月28日);

  (三)《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总共三十二条,包括了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

  (一)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全面涵盖了设施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内容。

  (二)细化了统筹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第三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类、公共设施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类建设工程,市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也分别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管工作。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上述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厘清职能职责、强化责任、顺畅关系、更好地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三)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规定》第五条明确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举措有利于掌握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底数、目标和措施,对今后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出前瞻性要求。

  (四)加强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扩大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要求重点场所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等内容;强调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并明确了了设计、图文审查、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建立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高频度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建立竣工验收试用制度,即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

  (五)优化了公共交通领域无障碍建设。《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轮椅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规定一些重点场所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尚未设置的,应当逐步完善。第十七条明确公共(电)汽车和巡游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当逐步配置一定比例的可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并制定相配套的无障碍服务规范。这一系列举措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实际需求。

  (六)加强了信息无障碍建设。《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新建配备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的公共图书馆、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第二十一条要求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按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改造,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相关信息。上述规定补充了无障碍信息交流短板。

  (七)构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模式。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六条明确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要内容。第七条明确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第九条明确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四、咨询电话

  单位: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0751-8898852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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