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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1/2019-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7-03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翁府〔2019〕83号 发布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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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镇政府,铁龙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需县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方可申报。配套资金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配套资金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配套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上报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县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未按程序申报而要求县级配套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第五条 省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并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文件下达给县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下达专项资金中已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专项资金文件30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承诺书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指标给县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下达专项资金中没有规定具体用途或“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县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省专项资金文件30日内按照资金统筹使用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报批要求如下:资金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承诺书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指标给县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转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内容、资金额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项目进度需要支付资金时,县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对已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表1)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对没有规定具体用途或“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表》和《翁源县(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审批表》(详见附表2)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填写《翁源县预算内省市专款指标汇总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后,送县国库支付中心拨款。县国库支付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至县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省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展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对于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省专项资金,县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须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市县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县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县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进行约谈。
  (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四)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省市补助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农资金按照《翁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翁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规定办理。扶贫资金按照《翁源县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