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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2900697712X9/2021-00190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04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翁府办〔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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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浏览次数:-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翁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翁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县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相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报备申请表、税务登记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证件、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校车备案资料、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

  2.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同时报县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严重超班额、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每年拨付50万元,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年度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优秀者,分等级发放,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二)在申请中央、省、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倾斜。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指派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年检。

  (二)加强收费管理。

  县教育局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执行,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教育局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资助资金重点用于幼儿园改扩建、教学设备购置、园舍修缮、开展教职工培训等。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是每年对办园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履行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工作任务、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严重超班额、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管理不到位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办园行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点击阅读:《翁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