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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03 10:40:04 字号:[ ]

  今年入夏以来,我县天气高温炎热,降雨明显偏少,森林火险指数高, 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 一)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 二)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 三)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 四)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 五)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 六) 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 七)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禁烧秸秆

  秸秆焚烧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危害群众健康,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 保障群众健康, 根据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 年度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韶农函〔2020〕35 号) 文件要求, 全市大力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坚决遏制和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发生。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各镇政府将按照《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要求, 全力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三、承包经营森林、林地、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要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四、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自觉履行制止、举报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 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县林业局或当地镇政府报告。森林火情举报电话: 2875122 、12119 、2823212。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各镇政府及村“ 两委”干部、护林员将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全县父老乡亲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建设我们的美丽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