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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翁源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翁府办﹝2020﹞12号) 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8 10:15:48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翁源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2015年,我县积极开展翁源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申报建设工作,组织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广东翁源滃江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0)》。201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张北黄盖淖等137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5〕189号)文件,批准广东翁源滃江源湿地公园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试点建设期限为5年。

  (二)制定的必要性。

  起草该《办法》,一是履行《湿地公约》和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行动的需要;二是积极响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号召的重要实践;三是落实全国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举措;四是保障滃江流域乃至珠江水系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五是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需要。

  (三)拟解决的问题。

  制定该《办法》能够规范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增强湿地保护和管理,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一园一法”的要求,满足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条件,为部门依法履职提供司法保障。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7 年第 68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 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 2012)。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广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6-2030 年)》;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 年修正);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7〕1号)。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7 国家林业局令第 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字〔2014〕6号;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 号);

  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评分标准》的通知(林湿综字〔2018〕2 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办法》共7章58条,约6100字。其中,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保护管理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原则;第二章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共6条,提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查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章湿地公园的保护共20条,明确湿地公园保护的内容和具体保护措施;第四章湿地公园的利用共11条,明确湿地公园利用的基本原则和约束性条款;第五章湿地公园的管理共8条,明确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所执行的法律依据;第七章附则1条,即实施时间。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办法》为解决目前湿地公园保护制度不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在湿地保护管理、生态恢复、执法监督上,缺乏有力的法制保障等各类问题,为确保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提供了明确依据。

  《办法》是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起草完成的,主要明确了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保护、湿地公园的利用、湿地公园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为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部门的协调互通,促进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