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
翁府[2011]121号
为切实保护好我县较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东华禅寺遗址”等16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6处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东华禅寺遗址(龙仙镇联群村大塘头自然村,唐代,古遗址)
2、叶屋背夫窑址(坝仔镇新梅村叶屋自然村,清代,古遗址)
3、碗山背窑址(翁城镇星光村上光屋自然村,明代,古遗址)
4、碗窑坪窑址(翁城镇星光村坳子黄自然村,明清时期,古遗址)
5、廖公夫妇墓(翁城镇沾坑村詹公坑自然村,明代,古墓葬)
6、松岗石神庙(江尾镇松岗村曾屋自然村,清代,古建筑)
7、礼岭积峰塔(坝仔镇礼岭村坎下自然村,明代,古建筑)
8、坝仔花桥(坝仔镇金星村坝仔街西面,清代,古建筑)
9、义仓井(翁城镇五一村第三自然村,明代,古建筑)
10、永龙围陈门堂(龙仙镇中心村永龙围自然村,清代,古建筑)
11、径群李氏宗祠(江尾镇径群村镇下李屋自然村,清代,古建筑)
12、江尾罗盘围(江尾镇长江村陈屋自然村,清代,古建筑)
13、大袁屋围楼(新江镇太坪村大袁屋自然村,清代,古建筑)
14、铁石径摩崖石刻(江尾镇松岗村东红自然村,明代,石窟寺及石刻)
15、大腊坑水利碑(坝仔镇新梅村大腊坑自然村,中华民国,石窟寺及石刻)
16、磨刀坑战斗遗址(新江镇东方村佛子前、谢屋自然村,1949年,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二、1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东华禅寺遗址、叶屋背夫窑址、碗山背窑址、碗窑坪窑址、廖公夫妇墓、松岗石神庙、礼岭积峰塔、坝仔花桥、大袁屋围楼、铁石径摩崖石刻、大腊坑水利碑、磨刀坑战斗遗址等12处,均以文物点外缘起,东、南、西、北各延伸20米为界;义仓井、永龙围陈门堂、罗盘围等3处,均以居民现有的宅屋建筑为界;径群李氏宗祠东、南方向以外缘起延伸20米,西、北方向至九曲水通往江尾镇的乡道为界。
2、建设控制地带:1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均按保护范围边缘再向外延伸40米为界。
三、16处文物保护单位概由县文物部门和当地文化站负责管理,产权属集体或村民所有,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建和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