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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翁源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229725977628Y/2024-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翁源县广播电视台 成文日期: 2024-01-15
名称: 县融媒体中心关于修订规范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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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融媒体中心关于修订规范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现对单位有关请(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一、适用范围:中心(台)全体干部职工。

  二、请(休)假审批程序与权限。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假、事假、婚(丧)假、产(陪产)假、年休假等不能到岗工作,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均需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翁源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申请的,可电话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事后补办。

  (一)领导干部离翁或假。

  1.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翁或请(休)假,先向分管县领导报告,获得批准后,再通过OA报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2.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离翁或请(休)假,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二)干部职工离翁或

  1.各部室负责人请(休)假半天以上的(含半天),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休)假1天以上的(含1天),须经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2.各部室副职请(休)假半天以内的,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含1天),须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请(休)假2天以上(含2天),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三、各类请(休)假规定

  1.一般事假。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超过2天(原则上用工龄假兑减)。

  2.婚(丧)假、产假(陪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3.病假。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请病假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其中①因一般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一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7天。②长期病假、重病者视情况特殊对待。

  4.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带薪年休假人员须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休假并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规定 

  1.确因工作加班的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由部门安排补休或者调休。

  2.个别值班岗位,如牛牯栋高山台、八楼播出机房、门卫和网格等岗位人员的周末、节假日、年假等休息时间,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由岗位人员自行调配安排(报部门备案)。

  3.各部室的《考勤表》,经部室负责人签名后,每月30日交单位办公室存档。

  五、请(休)假纪律

  1.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一律视为旷工。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事后补办请(休)假手续。

  3.各部室要严格请(休)假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干部职工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系。遇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擅自脱岗,干部职工本人必须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