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29560810343J/2021-00049
韶关市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7-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政策解读
2021-07-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关于高温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和《关于调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相关规定,就高温津贴相关内容梳理出10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

      一、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四、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什么时候发放?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是否一成不变的?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八、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高温津贴从哪列支?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十、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