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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1/2019-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04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号: 翁府办〔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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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镇政府,铁龙林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7日
 
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和县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项目用地的征收和临时租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站场和阀室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翁府办〔2017〕89号文规定执行。
  (二)临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含养殖水面):2000元/亩/年
  2.旱地(含园地):1500元/亩/年
  3.林地及其他用地1000元/亩/年
  (三)征(租)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翁府办〔2017〕89号文规定执行。
  二、完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涉及的站场和阀室用地必须按项目建设用地程序办理报批和征收手续。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相关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手续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程序办理。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办理“林转用”手续。临时用地在城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须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由临时用地单位提交已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协议及复垦费缴交凭证。临时用地未经审批的,不得动工建设,违者依法查处。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及补偿费的支付
  临时用地由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政府协助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并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土地补偿费应先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其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并予以公示。
  四、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本项目临时用地单位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施工单位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规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强化耕地保护,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五、属地管理责任和工作经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场)为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用地的征(租)地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征(租)地拆迁工作。临时用地由土地所属镇(场)负责解决并协调与村、组和农户的关系,并及时提供用地。临时用地的工作经费,参照翁府办〔2018〕49号的标准,由使用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与当地镇(场)协商一次性支付给临时用地所属镇(场),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粤北天然气主干管网翁源境内项目征(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翁府办〔2019〕20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