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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2900697712X9/2019-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1-09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翁府〔2019〕139号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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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浏览次数:-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翁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处非办(金融办)反映(联系电话:2875253;邮箱:sgwyjrb@163.com)。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翁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2016〕6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以书信、电话、网络、走访等方式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县处非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要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形成接收举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一条龙”处理链条。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县处非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允许匿名举报),是其所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或能在第一时间提供有力证据或协助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单位;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后,进行举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核实是否为最新线索,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非办单独或会同县公安局和相关单位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清楚),有具体的情节,能提供具体的证据(如正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照片、非法集资合同等),给予100元奖励,经查证属实再给予200元奖励,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再给予300元奖励,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判决后再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大案要案奖励: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人,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额外再给予5万元附加奖励。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可采取“一案一议”方式予以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后,应在一月内填写并提交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无正当理由不填写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 县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处非办统一申报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县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情形的,县处非办应当每月10日前向市处非办报送上月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翁源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doc


《翁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翁府[2019]139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