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翁源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27 18:24:42 来源: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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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翁源县城区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本通告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3.《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条件,规范申请审核流程,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切实解决以下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翁源县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创业的新市民(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个人或家庭。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本通告主要面向翁源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市民(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新青年(新就业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个人或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城区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未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三)保障优惠
1.租金标准: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收取。
2.公积金支持:承租人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个人或家庭名义提出申请;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
3.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摇号方式取得承租资格;
4.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
(五)退出条件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出现特定情形的,将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利企惠民措施及重点条款解读
(一)政策定位说明
本《通告》属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利企惠民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新市民、新青年及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规范政府、运营单位及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策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80%,并配套公积金提取、简化申请流程等便民措施,切实减轻群众住房负担,助力企业引才留才,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利企惠民的具体措施做法
一是实施租金优惠。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80%收取,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估调整一次。该措施直接降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住房支出约20%,有效缓解其经济压力。
二是支持公积金提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该措施拓宽了承租人的资金来源渠道,减轻其当期现金流压力,形成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联动效应。
三是实行摇号公平配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取得承租资格。该措施杜绝人为干预,保障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让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享有平等机会。
四是推行"一窗受理"服务。意向承租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或县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窗口即可办理申请。该措施实现"只跑一次",大幅降低申请人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五是强化人才安居保障。重点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单身青年人才及企业异地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该措施降低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的成本压力,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用工队伍。
六是建立畅通退出机制。明确十一项退出情形,保障房源循环使用。该措施提高房源周转效率,使有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能够持续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重点条款逐条解读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
条款内容为:在翁源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虽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新青年(新就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住房困难个人(家庭)。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申请人需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主动配合住房状况核查,不得隐瞒或虚报。
具体做法为:申请人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开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作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结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保障资格。
合法性说明:该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益保障的精神,以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合理性说明:以"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作为准入标准,既确保真正存在住房困难的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又避免福利泛化;区分新市民、新青年等不同群体,体现分类施策、精准保障的原则,符合我县实际情况。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
条款内容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第一项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二项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翁源县城区内未租住保障性住房、未领取租赁补贴,且未享受过各类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申请人需书面承诺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且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报告。
具体做法为:申请人签署《翁源县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授权县住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核查房产登记、住房保障享受情况等信息;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记录。
制定依据为:《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保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要求做好与公租房、人才住房等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合法性说明:该条款符合《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的规定,是防止重复保障、骗租骗保的必要制度安排,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合理性说明:设定"无重复享受"条件,确保有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源优先用于最需要的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提高政策资源的使用效能,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三部分:保障优惠
条款内容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80%收取,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估调整一次;同时,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具体做法为:运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市场租金水平,报县住建管理局备案后执行,每两年重新评估调整;承租人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源办事处或线上服务平台办理提取手续。
制定依据为: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合法性说明:租金定价机制符合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关于"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要求;公积金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合理性说明:按市场租金80%定价,既体现政府保障属性、减轻承租人负担,又兼顾运营单位的可持续运营,避免过度补贴导致财政不可持续;每两年评估调整一次,确保租金水平与市场变化相适应,防止租金僵化;支持公积金提取,进一步降低承租人实际住房支出,形成政策合力,提升惠民实效。
第四部分:申请类型、方式、材料
条款内容为:申请类型为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承租资格;意向承租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或县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窗口申请;申请材料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及翁源县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工作。
具体做法为:申请人关注县住建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报名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或县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一证一簿一证明一承诺",即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翁源县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资格审核通过后参加公开摇号。
制定依据为:《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关于"申请与审核"的规定;国办发〔2021〕22号关于"简化审批流程"的要求。
合法性说明:申请程序符合《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的法定程序要求;摇号配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程序正当合法。
合理性说明: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申请,符合我国以家庭为住房保障基本单元的惯例;摇号配租有效避免"关系房""人情房",保障程序公正、机会均等;材料清单精简为四项,减少群众跑腿次数,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第五部分:申请事项说明
条款内容为: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对象,不得单独申请。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上述群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和合同履行责任。
具体做法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持申请人相关医学诊断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法院指定监护文书等),代为到服务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担保人承担租赁合同履行责任。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合法性说明:该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定代理制度的规定,确保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合理性说明:该条款旨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认知能力不足而独立签订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租赁合同,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明确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确保租赁关系稳定、权利义务主体明确,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兼顾了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
第六部分:承租人退出条件
条款内容为:明确承租人需解除合同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十一项情形,具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取得其他住房保障或自有产权住房的;第二类是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县、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第三类是存在闲置住房、欠缴费用、违规使用住房等违约行为的;第四类是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公益行为、违法活动等法定或约定情形的。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承租人应主动、如实报告本人及家庭的住房、工作、收入等情况变化;出现退出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相关费用、配合腾退房屋。
具体做法为:承租人家庭住房、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报告;出现退出情形时,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结清水电气等费用、搬离个人物品、交还房屋钥匙;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退出通知后,承租人拒不配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制定依据为:《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变化"及"取消保障资格"的规定;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强全过程监管"的要求。
合法性说明:退出情形涵盖"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四大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及约定条件,以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退出管理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合理性说明:分类设置退出情形,既充分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情形退出不追究违约责任),又坚决维护住房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对骗租、转租、长期闲置、欠缴费用等行为实施强制退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能够循环利用,持续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七部分:其他
条款内容为:已按《翁源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翁源县人才公寓分配办法》等人才住房政策执行的,不适用本通告;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解释权归属县住建管理局。
需要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事项为:已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群体不得重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众应关注本通告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申请。
具体做法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自查是否已按人才公寓政策享受住房保障,如已享受则不得重复申请;公众如有关于政策条款理解上的疑问,可通过电话咨询或到县住建管理局、县住房保障中心服务窗口咨询,由县住建管理局负责统一解释。
制定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关于"做好与人才住房等政策衔接"的要求;《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解释权的规定。
合法性说明:排除重复适用符合住房保障"不重复享受"的基本原则;设定3年有效期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解释权归属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惯例,确保政策解释权威统一。
合理性说明:避免与现有人才公寓政策交叉重复,防止财政资源浪费和待遇叠加,确保不同住房保障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设定3年有效期便于根据实施效果、市场租金变化及上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保持政策的适应性;明确由县住建管理局行使解释权,确保全县范围内政策执行标准统一,避免因解释不一导致执行偏差。
(四)利企惠民的综合效应
对企业而言,通过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降低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的成本压力,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新入职青年人才、异地务工人员,稳定企业用工队伍,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对群众而言,以低于市场20%的租金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公积金提取进一步减轻实际负担,"一窗受理"和摇号配租确保服务便捷、机会公平,切实提升新市民、青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对社会而言,通过规范准入条件、公平分配机制、有序退出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高效循环利用,助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促进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六、重点说明
(一)关于申请限制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不得单独申请,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或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关于资格审核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如实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关于房源分配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承租资格,确保分配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关于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租金标准将根据市场评估租金变化适时调整,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
七、其他事项
1.施行时间: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有效期:本通告有效期为三年。
3.政策衔接:若与国家、省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以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4.解释权:本通告由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5.咨询方式:如需进一步了解申请详情,可前往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致电282137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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