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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修订)》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7:26:47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满足省市管理要求和本县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我县印发了《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深入实施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升,翁源县作为广东省的重要生态屏障区域,面临着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紧迫任务。原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设立,有效促进了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标准的提高,原禁燃区对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力度已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为此,翁源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修订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以更严格的措施应对空气污染挑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最新指导文件。同时,结合翁源县实际情况,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目标和任务

  《通告》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和支持禁燃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策有效执行。进一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显著改善县城城区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形成。

  翁源县人民政府此次重新修订县城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是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县城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原禁燃区标准已难以满足当前对空气质量的高标准要求,通过升级管控标准,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原政策下,高污染燃料种类界定不够明确,导致监管执行存在一定困难。修订后,明确Ⅲ类高污染燃料种类,增强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区划原则

  1.科学性与前瞻性:依据最新环保标准和科学研究,确保政策既符合当前环保需求,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未来环境管理留有余地。

  2.公平性与可操作性:政策制定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同时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3.公众参与与教育引导: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4.持续改进与动态调整:建立政策评估机制,根据实施效果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六、《通告》修订前后的差异

  保持原有禁燃区的规划范围不变,确保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从原I类(一般)升级至Ⅲ类(严格),并明确Ⅲ类高污染燃料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七、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分为区划的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类别、“禁燃区”管理要求及清洁能源的种类等内容。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原则按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的频率及时调整高污染禁燃区。

  《通告》主要明确了“禁燃区”范围与原翁府〔2018〕16号通告中的范围保持一致。按《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了将原禁燃区要求的高污染燃料I类(一般)调整为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及Ⅲ类高污染物燃料的种类。主要是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明确了我县“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禁燃区”内禁止向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要达标排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应在限期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标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同时,明确了清洁能源的种类,主要是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