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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2900697712X9/2023-00158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15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翁府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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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

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翁府规审〔2023〕8号)已经2023年12月7日翁源县人民政府十六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

  为完善《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翁府办〔2022〕32号),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现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出租出借审批

  1.出租出借期限不超过五年。单项资产账面价值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单项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 200 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五年。单项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土地出租出借审批

  1.出租出借年限不超过五年。土地面积5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土地面积5亩(含)以上1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5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五年。土地面积10亩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5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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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