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翁源核心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翁府规审〔2023〕8号)已经2023年12月7日翁源县人民政府十六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补充规定
为完善《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翁府办〔2022〕32号),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现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出租出借审批
1.出租出借期限不超过五年。单项资产账面价值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单项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 200 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五年。单项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土地出租出借审批
1.出租出借年限不超过五年。土地面积5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土地面积5亩(含)以上1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5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出租出借期限超过五年。土地面积10亩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议事协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50亩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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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