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府规〔2026〕1 号
翁源开发区管委会,粤台管委会,青云山管理处,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7日
关于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韶府办发函〔2021〕32号)及《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翁府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职能
(一)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翁源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翁源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具体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能。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因其报送的结算资料经财审中心审核并出具评审结果而免除或减轻。
(二)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
(三)财审中心和评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评审监督权,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1.财审中心和评审人员不得介入和参加与评审职责无关、可能影响独立评审监督的项目决策和管理环节,具体包括:(1)不参与带有项目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2)不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重大评估、方案论证、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决策性会议;(3)不参与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字、重要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2.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财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上述决策和管理活动,不得以财政评审监督责任替代其管理责任。
3.财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项目建设单位未签字确认前,不得要求财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解决评审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超越评审职责、影响评审监督独立性的工作。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管控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容缺挂网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盖章确认的招标控制价,先行办理招标挂网手续,并在开标前规定时限内向翁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财审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最终招标控制价以财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准。未提供财审中心审定结果文件的,不得开标。
2.因设计调整、编制修改或项目建设单位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出具正式审定成果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商请翁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延开标时间。
(二)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在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用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品牌档次和预算价格。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擅自采用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确需采用的,应按照《转发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翁财采购〔2020〕12号)要求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
2.招标控制价审查环节涉及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应首先依据翁源县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价,对于翁源县及其他县市区信息价中均缺失的项目,可通过专业的建筑行业价格信息平台进行市场询价,询价时必须明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及品牌档次(原则上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留存清晰的询价记录。市场询价原则上应获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报价。
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品牌档次和价格的确认,应遵循财审中心的相关定价程序与规则,最终以财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准。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据此结果进行调整。
(三)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项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1.政府投资项目暂列金额原则上用于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实施调价和支付。
2.政府投资项目暂列金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控制,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使用范围、明细项目和结算原则。
3.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用于合同签订时确定必然实施但暂时无法确定详细做法、具体规格、型号、标准或价格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控制,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使用范围、明细项目及结算原则。后续实施阶段经深化设计明确后,若其施工预算超过法定招标限额,或选型设备的估价超过政府采购限额,必须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在项目业主的全程主导与监督下,由承包方进行二次招标,并在结算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暂估内容应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不得突破单项暂估金额。
(四)施工合同签订的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含施工标段范围(内容)、合同价格、合同工期、结算方式、超工期罚则等要素。
(五)严格管理造价变更
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应分标段编制招标控制价;单个施工合同项目,不得自行拆借、调剂已批复概算中单项或单位工程间的额度。出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概算额度不足的,应在保证项目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降低建设标准、调整设备选型等方式优化设计控制造价;确无法通过优化压缩造价的,需调剂概算额度的应报县发改局备案。
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在各标段、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之间拆借、调剂造价,规避变更审批程序。
三、加强400万及以上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改变;设计图纸修改;施工条件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引起合同条件或工程量变化;规划、功能、设计调整导致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更的行为。
2.工程变更按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费用大小,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1)重大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按合同口径计算达到:①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增减额300万元及以上;②合同价5000万元(含)至1亿元,增减额200万元及以上;③合同价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增减额100万元及以上;④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增减额80万元及以上。
(2)较大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按合同口径计算达到:①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增减额50万元(含)至300万元;②合同价5000万元(含)至1亿元,增减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③合同价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增减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④合同价3000万元以下,增减额50万元(含)至80万元。
(3)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洽商,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提交至相关审批部门,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重大、较大变更事项提交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6.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7.相关审批部门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工程变更审批
1.审批规定
(1)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县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建设单位,同时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涉及规划、功能、设计调整引起工程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标准变化的,须报县发改局备案。
(2)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较大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工程变更不属于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分管县领导、县长审批,属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应程序报批。
2.实施条件
(1)原则上,一般工程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实施;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因现场紧急无法耽误实施的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将变更资料送审批部门签收后,可先行实施;若事后经相关审批部门或县政府认定不属于紧急或无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擅自变更的责任。
(3)工程变更定价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建设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后实施,最终的量和价经财审中心结算评审,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3.工程变更费用累计超过批准概算的,须向县发改局申请投资规模调整;造成总投资超概算10%以上的,须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政策性调价导致超概算的,将其列入超项目概算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
(四)工程变更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规范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施工风险,杜绝恶意报价或低价中标后通过变更增加投资的行为。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未经审查、手续不全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相关费用财审中心不予认可。造成投资失控、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投资失控或浪费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1)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程序和管理按本意见执行,凡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均视为无效变更。
(2)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追究条款:
①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0%(含)以上但不足1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20%的委托费用;
②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5%(含)以上但不足2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30%的委托费用;
③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引起变更造成投资规模增加2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40%的委托费用。
上述扣减(或收回)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五)变更支付
1.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未超过施工合同价的项目,经变更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或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费用支付。
2.累计变更后工程费用超过合同价但未超设计概算的,经变更审批后,根据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的预算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县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情况及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合同价的变更费用支付。
3.经审批工程变更费用累计超过经批准概算的,经县发改局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手续后,根据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的预算值,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县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4.最终的量和价经财审中心结算评审,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四、小额建设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有关事项
(一)关于小额建设工程范围
1.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2.适用于县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
(二)关于小额建设工程前期资金情况审批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通知》(翁清欠专班〔2025〕3号),小额建设工程在项目建设前期,应获得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批复,未获批复的工程预算项目财审中心不受理评审。
建设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完整覆盖项目全过程建设所需费用。
(三)关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规〔2023〕3号)及其政策解读、《关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类)交易服务的通知》(韶交易发〔2023〕4 号)执行。
1.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应使用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且为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施工工程项目应使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3.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且为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施工工程项目,根据韶交易发〔2023〕4号通知,建设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选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发包方式,或按自愿原则采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4.4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类工程项目不再参照执行《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 号)中关于签订合同价款时的下浮率相关条款。
(四)关于小额建设工程调整规定
1.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实施范围、内容或任意扩大规模,出现下列情况,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实施范围、内容,调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0%,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实施范围、内容,调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50%,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送县政府审批;
(3)调整后报审结算总价超过批复预算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县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县财政局业务股室。
2.未经审批的,财审中心不予确认。
3.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变更现场签证。
(1)单项变更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不调整价款。
(2)累计变更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所有变更按实调整价款。
(五)关于小额工程结算评审相关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报审结算文件若仍存在问题,财审中心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结算审查备案、评审原则上仅核减事项。
(2)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未约定不平衡报价认定、处理原则或者约定不合理,造成财政资金多付的,按以下原则简化处理:
①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视为不平衡报价项目;
②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减少或工程变更减少,减少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审定价结算;工程量偏差增加或工程变更增加,超过合同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审定价结算。
③其他因素不考虑。
五、建立评审会商机制
对评审(复审)中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县财政局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解决。
县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上报情况决定召开会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就争议问题征询各参建单位意见,待各方对需会商的内容达成共识后,向县财政局呈报会商申请,列明具体争议事项、解决建议等内容。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各参建单位参会,各单位做好准备并就具体争议事项提出解决建议。会议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主持,逐项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新的争议评审事项。
会议参会人员为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等。各单位指派的参会人员,必须熟悉项目情况,并能全权代表其单位立场。项目建设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需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授权书,被授权人需有决策权。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固定资产入账,强化事后监督和管理
(一)及时规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推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与规范移交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已使用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代建单位应积极协调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故意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
七、进一步明确项目参建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履行的主体责任职责
(一)明确法定职责与监管框架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人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因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送审延误导致工程预(结)算评审延后,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二)严控文件资料质量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签署、送审的各项工程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批审批表、材料合格证、现场工程量签证、质量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规范工程建设全过程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图纸、依据性文件等涉及工程建设的所有载体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立项批复、招投标、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过程技术资料、签证(包括隐蔽签证)资料、照片、影像资料,检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等。
八、严格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严查虚假问题
各方责任主体未履职尽责导致出现工程量虚报、造价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按程序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与追偿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若发生进度款、结算款支付超出审定结算款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30天内要求承包单位按规定返还多收到的款项。若出现无法追回多支付款项的情况,一切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县财政局反映,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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