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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2900697712X9/2026-00040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9-22
名称: 翁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翁源县规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翁农规〔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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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翁源县规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次数:-

各镇、各相关单位:

  《翁源县规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方式:2875706)。

  


翁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2日


翁源县规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及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养殖产业现状,制定本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粪污,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垫料、饲料残渣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本办法所指沼液肥还田,是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得到含农作物所需养分的液态腐熟产物,施用于农田,实现养分循环利用的过程。本办法所指规模养殖场(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自然人等经营主体。依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畜禽养殖规模划分标准如下: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牦牛存栏量200头以上;绵羊、山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划分有更新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是指在本县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经营许可的企业。

  第三条 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分布特点、项目产业基础与治理条件,确定龙仙镇、周陂镇为全县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定点试点乡镇。试点乡镇全域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应当纳入本次试点管理范围,集中开展试点探索、样板打造与模式验证。

  第四条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以化解县域畜禽养殖面源污染、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为目标,本办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主体尽责、社会监督”的长效治理体系,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种养循环的闭环管理模式,推动畜禽粪污合规处置与资源化高效利用,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翁源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境保护原则。从事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主体,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置设施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相关标准规范。

  (二)依规委托原则。养殖场(户)无粪污无害化处置能力、处置能力不足或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按照依法规范、公平有偿原则,委托合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处置企业统一集中处置,双方签订正式粪污处置协议,压实各方履约责任。

  (三)政府引导和扶持原则。县政府鼓励和支持辖区范围内经营主体从事畜禽粪污集中收集、运输、储存、加工。引导和指导处置企业和养殖场(户)科学有效地实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畜禽粪污处置服务主体资质核查、日常运营监管,明确处置服务范围、合规处置要求及各方主体责任;联合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负责全县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督促建立完善养殖台账,统计存栏、出栏、检疫、粪污产生量等数据。

  (三)指导养殖场(户)改造或新建标准化、防渗、密闭式粪污收集贮存设施。依规落实粪污治理配套补贴扶持政策。牵头编制沼液肥还田配套实施规划,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测算、划定种养配套消纳区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现场指导与行业检查,建立消纳地块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种植周期台账;牵头起草沼液肥还田考核奖励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落地实施。

  (四)推动有机肥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化肥减量替代等领域推广应用,规范相关配套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流程。

  第七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负责监督协同,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养殖场(户)粪污防渗、防雨、防溢流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及常态化运维,依法查处粪污处置、偷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监督处置企业在收集资源化处理全过程运行情况,核查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沼液肥还田区域周边土壤、地表水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沼液过量施用造成的土壤、水体二次污染违法行为。

  (三)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各镇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粪污偷排、违规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受理辖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置并反馈。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畜禽粪污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鼓励辖区内养殖场(户)集中处理养殖废物,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

  (二)应当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和报告。

  (三)配合县级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督促辖区内违法违规主体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同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财政局落实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相关上级专项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拨付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公安局依法配合查处畜禽粪污污染环境相关行政案件,依法查处刑事案件。

  (三)县交通运输局监管粪污、粪肥专用运输车辆运营资质与运行状态,规范运输路线,依法查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做好用地审批与监管工作,统筹粪污处理项目合法用地需求。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处置企业开展生产运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并对畜禽粪污处理造成实质影响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二)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报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备案,停运期间落实粪污临时贮存、防渗漏防溢流等应急管控措施,杜绝污染外排。

  (三)鼓励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收运处置数字化管控系统,实现收运车辆定位、运输轨迹、收运处置台账实时记录,按监管要求同步对接县级监管平台,提升运营管理与全过程溯源监管水平。

  (四)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及属地政府的日常监督、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挠、弄虚作假。

  (五)开展有机肥加工、沼液沼渣还田资源化利用的,产品质量须严格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产品出厂自检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完整留存检测报告,不合格产品严禁对外销售。

  (六)依法规范开展收运处置收费经营,不得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向养殖场(户)如实开具正规收费票据,完整留存收费台账备查。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处置企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收运处置协议为养殖场(户)提供及时规范收运服务,不得无故拖延、单方拒绝或擅自终止收运;严禁擅自丢弃、倾倒、违规转运、转手处置承运畜禽粪污。

  (二)建立健全收运台账,如实记录物料来源、收运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去向等全流程信息,保存时间应在2年以上。

  (三)采用符合规范的密闭专用运输车辆;定期检修维护车体,全程做好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杜绝粪污沿途滴漏散落。

  (四)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建立畜禽养殖负面信息常态化互通共享机制,定期向处置企业推送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内违法养殖主体名单、未配套防渗粪污贮存设施、长期偷排直排粪污养殖场(户)清单及未完成养殖备案规模养殖场(户)台账;处置企业在收运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养殖主体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收运现场新发现未纳入负面清单、存在禁养区违法养殖、无防渗贮存设施、持续偷排直排、未完成养殖备案情形的养殖场(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线索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养殖场(户)开展养殖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规范处置粪污。配套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行业指导落实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要求;不具备粪污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将畜禽粪污交由合规处置企业处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偷排、直排畜禽粪污,不得自行违规处置,也不得委托未备案单位、个人接收处置粪污。

  (二)坚持节水减排。优先采用先进养殖方式,应用节水设施,减少粪污产生量。

  (三)规范贮存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储存池和输送出场设施,满足粪污过滤、暂存、搅拌、转运需求,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储存池必须采取防渗、防漏、防溢、防恶臭措施,保持贮存设施完好有效,防止粪污渗漏、扩散、异味扰民;不得人为加水稀释粪污、向粪污中混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杂物。

  (四)配合收运作业。委托第三方处置企业收运粪污的,应为收运作业提供通行场地、安全作业条件、专人对接联络等必要保障;严格按照收运协议约定时限、地点交付粪污,不得拖延、阻挠、拒绝正常收运。配合行业数字化溯源管理,如实报送存栏规模、粪污产生量等基础信息,保证收运台账数据真实完整。

  (五)完善台账管理。建立规范的粪污产生、移交处置台账,完整记录粪污产生量、交付时间、收运单位、处置去向等内容,台账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养殖场(户)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报送台账信息,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处置企业开展核查。

第四章 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处置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粪肥还田相关作业,落实全过程污染防控责任。

  第十四条 处置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一)合规性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设备设施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环保设施正常使用并达标处置。

  (二)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粪污无害化合规处置要求,严禁不处理或不达标倾倒、偷排、直排粪污行为。

  (三)资源化利用。固液分离后的干粪和滤液,需经过严格发酵腐熟,如需对外进行销售,需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农用沼液》(GB/T40750-2021)等相关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法肥料登记证后方可销售。同时需建立台账,每半年委托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沼液肥还田。宜执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详细粪肥还田台账,精准记录还田地块、种植作物、施用面积、施肥用量、施用时间等信息,每年开展还田区域土壤监测与施肥效果评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监测报告同步抄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依法按照职责对畜禽粪污产生、收运、处置、资源化利用及沼液肥还田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属地常态化巡查管控。各镇对自主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户)、专业化粪污处置企业、粪肥消纳还田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污染隐患、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督促限期整改,并同步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二)分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针对粪污偷排直排、处置不达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粪污违规收运、撒漏滴漏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未落实养殖备案、粪肥产品不达标、违规过量还田等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置。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置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或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存在有机肥产品不合格、粪污运输撒漏、违规收运处置、阻挠执法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翁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章处罚措施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更新的,以新版法律法规表述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县此前出台有关畜禽粪污治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阅读:《翁源县规模畜禽粪污综合治理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