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使用他人模特图商用,翁源法院:构成侵权!
时间:2026-08-31 16:52:30 来源:翁源县融媒体中心 [字号:大 中 小 ]
随着电商行业蓬勃发展,店铺视觉宣传、商品图文展示成为商家引流的核心方式,一些商家却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据悉,赖某系某购物平台女装店铺经营者,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赖某以自身肖像为载体,拍摄制作了店铺的商品宣传素材、详情展示图片。汇阳公司(化名)在经营同类女装店铺过程中,为节省拍摄成本、快速搭建商品宣传页面,在未取得赖某肖像使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载有赖某肖像的图片,投放至自家店铺商品链接中,用于商品推广、商业宣传。
赖某发现该侵权行为后,认为汇阳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汇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本案中,被告汇阳公司未经原告赖某许可,擅自将载有赖某肖像的图片,投放至自家店铺商品链接中,用于商品推广、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原告赖某肖像权的侵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厘清侵权事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汇阳公司认可自身侵权行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当场向赖某支付经济损失,本案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商业宣传素材需自主创作或合法授权,坚决杜绝盗用他人肖像、图文素材的行为。权利人在遭遇肖像权侵权时,可固定侵权截图、时间证据、原始素材等,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翁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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