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翁源茶园河等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20 16:31:24 字号:[大中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韶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河流实际,翁源县组织开展了主要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通过专家审查,县政府已批准实施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茶园河划界起点为亚吉山(坝仔镇上洞村),划界终点为茶园河与滃江交汇口(江尾镇芙蓉村);集雨面积为33.7km2,划界河长为20.67km。
贵东水划界起点为联星村(翁源县与河源市行政界线处),划界终点为贵东水与交汇口(龙仙镇水口村);集雨面积463km2,划界河长34.37km。
大坪水划界起点为翁源县与连平行政界线处(龙仙镇马墩村),划界终点为南浦汇入贵东水(龙仙镇沙坪村);集雨面积164km2,划界河长10.07km。
饶村河划界起点为沛云电站(坝仔镇群辉村),划界终点为中心塅汇入滃江(坝仔镇饶村村);集雨面积53.64km2,划界河长8.63km。
径尾河划界起点为阿婆髻与观音顶之间的山窝处(坝仔镇群辉村),划界终点为饶村河起点(坝仔镇群辉村);集雨面积164km2,划界河长8.94km。
秀村河划界起点为九仙嶂(江尾镇仙北村),划界终点为秀村河与大甲水交汇口(江尾镇九仙村);集雨面积6.11km2,划界河长7.05km。
长桥村河划界起点为坑尾头(江尾镇仙南村),划界终点为长桥村河与秀村河交汇口(江尾镇九仙村);集雨面积10.71km2,划界河长6.42km。
石角河划界起点为翁源县的崩岗山坑,划界终点为翁源的铁龙镇与曲江区行政边界(铁龙镇龙体村);河流集雨面积99km2,划界河长12.16km。
二、采用标准
(1)无堤防河段。对于山区河段,根据防护要求,按照5~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2)有堤防河段。对于有明显背水坡结构的按照《堤防设计规范》对应的堤防设计标准,以护堤地宽度划定,4、5级堤防按背水坡堤脚线外延5~10m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对于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先以迎水面堤顶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基准线,再以基准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3)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本次水库库区以坝顶高程线与岸边交界线划定库区管理范围线。
三、划界方案
茶园河全段为无堤防河段,无岸线规划,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防护区内人口小于10万人,耕地面积少于5万亩,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贵东水上游为无堤防河段,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下游为有堤防河段,因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确定基准线为迎水面堤顶线外延3m,管理范围线为基准线外延5m。
大坪水上游段为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线为5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下游与贵东水交汇口附近左岸有约800m堤防,因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确定基准线为迎水面堤顶线外延3m,管理范围线为基准线外延5m。
饶村河全段为无堤防河段,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径尾河全段为山区河段,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秀村河全段为无堤防河段,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长桥村河全段为无堤防河段,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石角河全段为无堤防河段,河岸后为山体、农田和村落,已进行中小河流治理,设防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确定管理范围线为10年一遇水面线与岸边交界线。
四、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结合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翁源县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初步成果(附件),有关节点坐标请到翁源县水务局实名查阅。
五、河道管护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围垦河道;
(六)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县河长办:0751-2860202)
翁源县水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图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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