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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1-23 10:13:45 字号:[ ]

翁发改联〔2024〕11号

各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韶发改联〔2024〕38号)文等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与监督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具备运营能力的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六、依法加强监管

  各镇、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按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所在场所,有物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场所(含居民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下同)由物业主管部门、没有物业管理的充电设施场所由辖区居(村)委会、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其他产权单位内部的由产权单位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物业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安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辖区内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列明事项,请按照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韶发改联〔2024〕38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韶发改联〔2024〕38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