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翁府办〔2020〕13号)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01 10:52:45 字号:[大中小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
制定《翁源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处理意见
(一)因房地分离登记造成的信息不一致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因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单方申请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因开发建设单位主体消失,导致无法申请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的处理意见。
(五)关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
(七)关于房屋跨宗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于房屋占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 号);
(二)《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第六条第(一)项;
(三)《关于印发翁源县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翁府〔2000〕80号)第六条第(一)项;
(四)《关于对城镇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放和集资建房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通知》(翁府办(2008)64号)第二条;
(五)《关于明确划拨土地上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标准的通知》(韶国土资〔2017〕387号)第一条;
(六)《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补缴出让金和转让税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翁府〔2019〕135号);
(七)《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韶自然资(联)字〔2019〕316号)第三条第(二)、(三)和(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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