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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缺失的爱 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

作者:县人民检察院张馨予 来源:翁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19 19:00:23 字号:[ ]

  为进一步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职,9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县家庭教育促进会共同参与《督促监护令》宣告送达仪式,并向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宣告送达了该院首份《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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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涉罪未成年嫌疑人小新存在吸烟、夜不归宿、与父母关系淡漠等情况,监护人与孩子长期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教育,导致监管不严、监护缺失。为此,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社会调查,走访了解其家庭、社交情况,委托县家庭教育促进会的专业人员对监护人开展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

  宣告送达仪式上,检察官讲解了制发《督促监护令》的法律依据、制定目的及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县家促会代表依次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随后县人民检察院向其法定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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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式结束后,由家促会副会长曾齐全对小新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改进教育方法,加强监管和教育,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小新表示对自己曾犯下的过错懊悔不已,今后将积极改过自新,同时也通过社工人员的引导帮助,向父亲倾诉了自己的内心想法。其父亲也积极表态,表示今后一定改进与孩子的沟通方式,严格遵守督促监护令的要求,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工作,并对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下一步,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跟踪、回访,了解督促监护令的落实情况,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此外,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督促监护令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着力推动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背后家庭监管不力的难题,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普法知识: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