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16:56:59 字号:[大中小 ]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农业水价收取和使用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农业用水效率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发〔2016〕13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组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三)水利工程由用户(村民)自建自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供水户、用水户双方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我县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采用惠州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翁源县岩庄中型灌区水价测算报告书》(2020年6月)提供的数据并测算,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用水价格,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执行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价。
(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价加收5%执行。
(三)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价加收10%执行。
四、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用水计划:按水务部门颁布的用水计划执行。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用水的基本水价,不包含随基本水价一并征收的其它费用。
五、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由供水经营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的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新的政策变化,再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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