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新江镇人民政府车辆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5-07 12:01:49 字号:[大中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机关公务公车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防治“车轮上的腐败”,坚决纠治公务用车领域“四风”问题特别是“私车公养”问题,强化刚性约束,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指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油料管理、车辆保养、保险及维修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务车辆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检监察办对政府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由党政办统一印刷《新江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对每辆车建立出行记录台账,做到一车一档。
第七条 规范使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由党政办业务人员负责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对于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使用,严格执行平台申请、审核、派车等流程,用车完成后及时通过平台按程序核销使用记录。及时处理平台上的异常订单,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正常运作、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上传。通过平台实时监控我镇自有公务用车的运行使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车辆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加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相关数据。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未因公、外借出行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场专属车位,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占用专属车位;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日下班时间段(12:00—14:30,17:30—次日8:30)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需向党政办分管领导请示;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非工作需要应当封存。公务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将公车停在专属车位并第一时间将车辆钥匙交回党政办,严禁私自滞留车辆钥匙。如发现车辆停在停车场内又未将钥匙交回的情况,经党政办查实后对驾驶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全体干部职工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查实,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将通报公车私用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各部门到翁源辖区内出差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党政办,如需要到翁源辖区外出差用车,应提前1天通知党政办。各部门申请用车,需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后,填写《新江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附件1),对公务用车使用部门、驾驶人员、事由、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在翁源辖区范围内出差用车的,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填写《新江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后,直接交由党政办车辆管理员派车;到翁源县辖区范围外但在韶关市内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车辆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填写《新江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后,由党政办管理员派车;到韶关市外出差的,报镇党委书记同意后,填写《新江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再由党政办管理员派车。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加油制度。落实“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号加油规定,由党政办统一管理车和加油卡,定期往卡上进行充值,实行公务用油卡使用登记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党政办负责对所有车辆使用和用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做好公车绑定对应加油卡业务,严禁使用公车加油卡给私人车辆、其他单位车辆加油,严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车加油卡变卖套现,严禁使用公车加油卡换取、购买加油站销售的其他商品等“搭车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长途出差,途中加油由驾驶员掌握适量购买,加油发票由派车人审定签名。
第五章 车辆保养、保险及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保养。公务用车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确保行驶安全。驾驶人应当做到用车前全面检查,确保车貌、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党政办处理。
第十五条 车辆保险。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定点保险由我镇党政班子成员,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公务车辆统一送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对单次维修费在2000元以下的,填写《翁源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请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可交定点维修企业(厂家),定点维修企业(厂家)凭此表确认项目的接修。对单次维修费在2000元以上的,填写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审批。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交定点维修企业(厂家),定点维修企业(厂家)凭此表确认项目的接修。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送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不能擅自更换车辆仪器设备,禁止到定点厂以外修理厂维修车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法规及单位其他规章制度,驾驶员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第十八条 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将公务车出借、出租,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带入或者存放在车内、车库。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冲黄闪、不戴安全带、吸烟、乱丢垃圾、超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扣发本月出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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