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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翁府〔2019〕46号)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29 16:51:59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一、《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出台背景和目标 

  近年来,我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清理整治,但由于整治行动不够系统、规范、严格、有力,县城区、各镇(场)、各村(社区)及国省道沿线、县乡道周边,大部分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沿街招牌随意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城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多、滥、杂、乱”等问题,与文明城市、卫生县城有关标准要求存在差距,不仅影响“兰韵之城”城市形象,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为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韶关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两创”办牵头起草了《关于开展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和《翁源县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通告》先后经“两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整治工作以打造文明卫生、宜居宜游“兰韵翁源”城市品牌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全面落实”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教育引导、法律、行政等措施,对全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集中整治,清理违法违规广告,严格标准,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彻底改变目前全县户外广告设置“多、滥、杂、乱”的局面。通过完善和建立长效管理规定,规范设置行为,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突出兰花元素生动融入,不断提升“兰韵之城”城市形象。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县城建成区、各镇(场)、各村(社区、工区)及境内国省道、县乡道等。 

  (二)整治对象: 

  1.整治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城乡规划、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过期、影响市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明显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 

  2.整治广告招牌: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环境、脱落褪色、一店多匾的广告招牌 

  3.整治横额标语: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市容环境、陈旧破损、脱落褪色及随处乱牵挂、乱张贴、乱涂写的横额标语、海报、小广告及相关附着物。 

  (三)工作步骤:分为宣传发动阶段、自行整改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等。

  三、关键词解释 

  (一)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交通工具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二)广告招牌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及用于商业宣传的标牌、匾额、横额、宣传栏等。 

  四、强调事项 

  (一)凡未经审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横额标语、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凡违反城乡规划、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过期、影响市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明显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根据“谁受益(谁设置)谁负责”原则,设置单位或业主必须在201954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达标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不配合整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三)在县城建成区和各镇(场)辖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具体设置要求,否则不得设置。 

  (四)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由县住建管理局、县城监大队负责解释。 

  六、《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