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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翁府〔2019〕71号)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9-04 16:00:42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帮扶力度,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和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下达2019年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韶财社〔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什么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哪些等级? 

  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1.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2.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3.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后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四、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来源何处? 

  答: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已鉴定为并发症的扶助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级别的扶助标准计发,新增的并发症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从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确认资格的下月起计发。将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制度的落实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有哪些标准? 

  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二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甲等并发症人员,参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 

  七、纳入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纳入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 

  1.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有哪些程序? 

  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见省实施办法第五条 “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委会负责资格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评议意见将《申请表》报送所属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审核。镇()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报所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人口计生办,由镇()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同时,汇总各镇()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应在其户籍地的村()委会公示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委会应报告镇()人口计生办并协助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核实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其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人口计生办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六)备案。镇()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县、市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