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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2022〕21 号)

作者:市农业局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5-15 16:51:50 字号:[ ]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2〕21 号

  《韶关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22〕22 号)已经 2022 年 11 月 26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韶关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2021—2023 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07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园扩容提质增效,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按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在高标准规模化种养基础上,通过“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全产业链开发,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具有明确地理界限和一定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主要类型有特色产业园、跨县集群产业园以及功能性产业园。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富农初心,按照“主导产业突出、现代要素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辐射带动有力”的要求,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中心,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努力建设成为全市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乡村振兴的示范场。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政府领导挂帅工作协调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多方投入、农民受益的建设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性产业园除外)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其中跨县集群产业园的责任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特色产业园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建立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充实工作力量;

  (三)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

  (四)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自评与自验收。

  第六条 实施主体是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推广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组织项目建设及运营;

  (二)负责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负责项目的自验收;

  (四)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监督主体是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指导与监督;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审计监督。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牵头部门是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规划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实施主体业务指导,督促按计划完成项目及任务清单;

  (四)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工作;

  (五)负责督促未按时完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或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实施主体退回省级补助资金;

  (六)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指导各实施主体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

  (七)加强监测预警,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对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器作用,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按照“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第十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围绕以下任务清单开展建设:

  (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

  (二)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技术先进、装备配套加速推广应用集成区;

  (三)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打造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和文化价值,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

  (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入园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

  (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大力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核心区;

  (六)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建设乡村振兴样板区。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联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二)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服务;

  (三)当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入园打工等方式增加收入。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必须防止以下行为:

  (一)防止有生产无产业,搞单一的种养或加工;

  (二)防止脱离农民群众,联农带农作用弱;

  (三)防止一家企业垄断整个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所有经营活动;

  (四)防止入园企业借机圈地,变相搞房地产业开发;

  (五)防止上马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

  (六)防止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名义,变相上马工业园;

  (七)其他必须防止的情形。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究等方面:

  (一)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流转土地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 3 周年以内);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 50%(按基准贷款利率或 LPR 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 3 周年。所获贷款应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七)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指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等方式安排财政资金,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 15%。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业担保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省级财政对企业投入原则上要带动3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以园为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共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财政资金所产生利息应继续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用途:

  (一)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

  (二)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含农资非农产品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三)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

  (五)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方案需作重大调整的,由责任主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方可调整。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 2 家以上的;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 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八条 各实施主体应设立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十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要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12 个月内资金使用进度至少达到80%以上,18 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由市人民政府提前对现代农业产业园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对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的项目,以及批复立项两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退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禁止相关实施主体及法人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完毕后,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在绩效目标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为差等级。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建议在验收时不予通过。

  (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

  (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骗取建设资金;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

  (五)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混乱;

  (六)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

  (七)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六章 验收后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整合涉农资金,持续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资金投入,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园提质增效,争创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二)支持实施主体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 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农产品出口,助力实施主体做大做强;

  (三)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做强主导产业;

  (四)建立产业园主导产业“12221”(“1”个农产品大数据平台,组建销区采购商和培养产区经纪人“2”支队伍,拓展销区和产区“2”大市场,策划采购商走进产区和农产品走进大市场“2”场活动,实现品牌打造、销量提升、市场引导、品种改良、农民致富等“1”揽子目标。)市场体系,擦亮农产品品牌;

  (五)督促实施主体落实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六)落实土地保障,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切实解决实施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三年内,实行实施主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三)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主导产业发展情况);

  (四)企业联农带农情况;

  (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500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三年内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对企业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情况虚假的,由责任主体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经营范围或实施产权转让的,需报责任主体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责任主体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实施产权转让的,取消或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称号,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公共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有扶贫资金入股的项目,严格按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做好风险防范。

  第三十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