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10 16:21:59 字号:[大中小 ]
根据省扶贫办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韶关市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第二稿)》的通知,现将我县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翁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县扶贫办、县委组织部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组成,成立翁源县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2016年度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七镇一场党委和政府。
(二)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及县直帮扶单位。
(三)受上级委托考核省直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市直单位帮扶相对贫困村、东莞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
三、考核时间
2017年1月4日至1月13日
四、考核内容
(一)脱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和《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6,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标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项目,县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标为依据。
五、考核步骤
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各镇(场)党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及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镇委和政府、党支部和村委会、驻村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坚持动态管理,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及时填写上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各镇(场)党委和政府,对照县下达的年度脱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有帮扶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任务的单位进行自评及县考核办对其进行考核(2017年1月13日前完成)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05条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将由县考核办进行考核,依据《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评分。
相对贫困村考核成绩等同于14个县直帮扶单位。
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考核成绩等同于82个县直帮扶单位考核成绩。各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等于被帮扶村所取得的成绩,若同一个单位帮扶两条村,则被帮扶两条村的平均分即为该单位的考核成绩;若同一个单位帮扶三条村,则被帮扶三条村的平均分即为该单位的考核成绩。
相对贫困村和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对照镇(场)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打分表打印一式三份,县、镇、村各一份。
(三)受上级委托考核省、市未考核的相对贫困村(包括省直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市直单位帮扶相对贫困村、东莞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2017年1月13日前完成)
县考核办将配合省考核办做好镇、村、户的抽查以及委托考核有关工作,各镇(场)按全覆盖进行考核、每村进村核查至少5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四)县考核和自评(2017年 1月 13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我县依据《韶关市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第二稿)》对所属镇(场)、相对贫困村及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进行考核。
六、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分值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七镇一场党委和政府、有帮扶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任务的单位;全县51条相对贫困村(包括东莞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37条、省直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6条、市直单位帮扶相对贫困村8条)的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七镇一场党委和政府:
考核总分=县考核分×60%+上级抽查村×15%+本县抽查村平均分×15%+自评分×10%
(二)有分散贫困人口所在村任务的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县考核分×70%+所在镇评分×20%+自评分×10%
(三)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考核分数计算:
上级抽查村考核总分=上级考核得分
委托抽查村考核总分=县考核分×90%+自评分×10%
八、成绩认定
2017年2月28日前,由县考核办组成的考核小组将考核成绩及全县考核报告汇总后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复后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县所属镇(场)、村及本级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通报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九、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存在《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县考核办汇总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场)要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验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行责任倒查、共同追责。
十、其它事项处理
实施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如需增加考核内容的,由县考核办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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