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作者: 来源: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31 11:30:18 字号:[大中小 ]
翁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9〕25号)、《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源县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包括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审批材料告知承诺制。
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流程,前置审批事项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或者后续审批环节中申请办理,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不以该审批结果为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后续审批的方式。
审批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除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三条 《翁源县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方案。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流程所有行政许可、备案、服务事项。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优化整合,明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和申请材料,并向社会公布。经确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同步调整对外办事指南、申报系统、申请表格等,并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对外办理窗口。
对于必须前置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模板,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必要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容承材料);
(五)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人应该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填写)
(七)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中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
(二)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
(三)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在承诺期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承诺;
(四)申请人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五)申请人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六)申请人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行政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业务受理窗口。
第九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窗口收到申请后,应核查告知承诺书的规定内容、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必要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一并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后续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收件窗口、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式,作为告知承诺书格式内容,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做到审批和监管联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履行承诺的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取消“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的;
(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不诚信信息,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列入不诚信信息,不诚信信息定期报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市发改局统筹协调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归集的不诚信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数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中同步共享公开不诚信信息,供其他行政审批部门查阅应用。
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的申请人,在不诚信信息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结合各部门、办事企业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并公开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发现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严格按法定要求、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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