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龙仙大道一商家破坏城市绿地铺设道路
作者:本台记者 来源:翁源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17 10:57:03 字号:[大中小 ]
近日,县创城办结合网格走巡和群众反映,发现龙仙大道金悦华府楼前十字路口有一商户破坏了路边绿化设施,将绿地硬化成车辆进出的道路,迅速将情况反馈到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进行查处,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11月15日下午,记者与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绿化带上原有的路沿石和植被遭到破坏,绿地开辟出了一道车辆“入口”,“入口”已经硬底化,现场还有工人正在铺设板砖。
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商铺是从11月13日开始施工的,当天的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后对商铺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该商家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
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 舒玉伟:星期一上午的时候,我们队员在日常巡查的时候又发现了该商家还正在(继续)施工,我们就用警戒线把这块区域围起来,不让他(商家)继续施工了。
当天上午,商家答应停止施工,到下午时,执法人员巡查又发现商家让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在店门阶梯旁的空地上加铺板砖。
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 舒玉伟:该商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且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另外,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也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
县创城办、县住建管理局执法大队和县环卫所等相关人员与商铺负责人现场进行了沟通协调,要求商家尽快把破坏的绿化带恢复原状,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过沟通,商家认识到该行为破坏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并组织了人员把相关建筑材料搬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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