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复合新材料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作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06 09: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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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复合新材料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复合新材料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3个工作日((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52号窗口。邮编:512600
联系电话:0751-2821862
传 真:0751-282186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复合新材料产品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官广工业区35.5亩地块 |
环评机构 | 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华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官广工业区35.5亩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3°52′2.333″,N24°14′41.508″)建设年产6000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和再生复合材料产品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约23665.72m2,项目工程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玻璃纤维、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剂、脱模剂、颜料色糊等。本项目劳动定员15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每日一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 该项目已取得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3-440229-04-01-40320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运营期喷淋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后排至翁源县官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为树脂搅拌、固化产生的树脂挥发废气,玻璃钢和钢结构制品切割打磨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钢结构制品焊接烟尘和厨房油烟。厂房二产品生产产生的树脂挥发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由一套“水喷淋(含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汇入排气筒DA001排放,玻璃钢制品打磨抛光粉尘进入喷淋塔除尘处理后汇入排气筒DA002排放。厂房一产品生产产生的树脂挥发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由一套“水喷淋(含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汇入排气筒DA003排放,再生材料破碎粉尘及再生复合材料产品打磨抛光粉尘进入喷淋塔除尘处理后汇入排气筒DA004排放;钢结构制品焊接烟尘和金属粉尘车间无组织排放。树脂挥发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再生材料破碎粉尘和玻璃钢打磨抛光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方面,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排放标准值。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厨房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3、项目运营期噪声采取在相同功能的情况下尽量引进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设备安装位置,设减震垫减少振动,以降低噪声源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使生产设备处在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对厂区以及厂界的绿化,尤其应在厂界增加高大乔木等树种的种植数等措施,使项目运营期厂区边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一般固废中金属粉尘、焊渣、喷淋沉渣、废金属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委托当地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玻璃钢废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中破损的危化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及其吸附物收集后贮存在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的要求。 |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