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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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二)负责办理由本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翁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三)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四)负责提解、押送、看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参与搜查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
(五)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第一检察部。
(二)第二检察部。
(三)第三检察部。
(四)办公室(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
(五)政治部。
派驻机构:江尾检察室、翁城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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