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22 11:58:38 字号:[大中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韶发改联〔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工管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中心干部职工公务用车保障工作,以及单位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公务接待任务的车辆统筹调度工作;负责本单位管辖车辆的保养、年审维修、保险、更新处置和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保障对象。负责工管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中心、干部职工的调研、会议、政务接待以及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公务出行。
第四条 公务用车保障方式。所有公务出行,需由单位专职司机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交用车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办公室根据任务需求统筹调度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量和用途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申请公务用车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使用。确因重大或紧急公务使用公务车辆,可先电话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派车,事后按程序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通过车辆信息化管理,对车辆运行全过程监控,实时掌握公务用车事由、轨迹、里程等信息,准确记录车辆维修、年检、费用支出等详细内容,通过定期统计车辆使用次数、运行费用,实现对公务用车运行的全过程监控,有效杜绝“公车私用”。
第八条 节假日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当严格管理,集中封存停放。确因公务活动需要动用车辆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 驾驶员应及时填写公务用车运行费备查记录本,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月初数、月末数)、加油数量、加油站名称、加油金额,维修项目、维修厂、维修金额等信息,每季度汇总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专人保管,日常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须在正规停车场或有保管条件的位置停放,并及时采取防盗、防损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没有任务的车辆应停驶封存,集中停放,车钥匙交由车队值班室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或其他无关人员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认真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做好车辆卫生清洁管理和车容车貌维护,检查车辆的各功能及零部件技术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保养、维修措施,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要落实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保养以及按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定期进行保养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酒后驾驶。凡酒后驾驶造成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关处理。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定点维修厂家选定采取车辆维修必须在单位指定的维修厂家进行。车辆维修包括修理、保养、更换零配件等。
第十八条 车辆报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说明维修项目,定点维修厂家预算维修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完毕后由该车辆驾驶员会同车管人员与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交接,交接时须检查车辆维修合格后方可签名接收,并填写车辆维修验收单。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将所属车辆通过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严禁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项目,须报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审批。未经上述审批程序擅自送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严禁加(改)装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加(改)装其他设备需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向不少于3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通过综合评价,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择优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定点投保。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务用车保险投保工作,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投(续)保事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办理投(续)保手续。
第六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并落实公务用车加油卡领用登记和加油登记备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采取加油卡加油方式,严格落实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并与中石化翁源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监管责任,车辆管理人员定期核查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负责向中石化翁源分公司付购油款并充值到主卡,办公室根据车辆运行情况预测各车辆用油数量,从主卡向副卡划转油款。
第二十八条 车辆确需在没有中石化加油站点或其他不能使用加油卡加油的情况下加油,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使用公务卡结算加油费用。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加油卡,严禁将加油卡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采取任何形式为其他车辆加油或自带其他容器加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条 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按时组织驾驶员进行驾驶业务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小组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安全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开发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安排,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办公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业务培训及其他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杜绝出现用“加油卡”给私车和其他单位车辆加油、利用职务之便将“加油卡”变卖套现、使用“加油卡”搭车消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文明礼让,杜绝开“英雄车”、“赌气车”和“霸王车”现象。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饮酒或饮用含酒精成分的饮料后开车。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当事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驾驶操作的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要经常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及随车工具的情况,做好车辆检查保养工作,做到勤检查(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制度),勤保养,勤清洁,保持车容、车貌、车况良好,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得泄露涉密公务活动内容。车上有涉密文件而经办人员需临时离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确保涉密文件安全。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事故现场,服从交通警察和职能部门的调解、处理和执法机关的判决,不得徇私舞弊。交通事故发生逃逸行为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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