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高温津贴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15 11:43:40 字号:[大中小 ]
一、高温季节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问,应遵守国家、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四、用人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五、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高温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翁源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举报投诉电话:0751-281637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751-287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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