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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31 17:35:26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 号)《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监管模式,执法中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查处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行行政柔性执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消极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合理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理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注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三)以人为本原则。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柔性执法,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执法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增强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严格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制定《翁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时,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努力探索行政柔性执法新方式,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按时报送我局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作用,把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作为助力全县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真正使这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注重统筹衔接。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与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使柔性执法成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三)强化监督指导。加强对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对在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扎实推进,做到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附件1:翁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


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