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细则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08 08:56:42 字号:[大中小 ]
第一条 为规范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机制,确保依法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三)”规定,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当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细则》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办案机构、审核机构、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第七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处罚规定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第九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条 原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翁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翁源县知识产权部门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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