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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统计局统计资料使用和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7-24 15:36:44 字号:[ ]

第一条 为确保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部门管理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日常提供(共享)统计资料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公报和统计新闻稿等。本局各股室整理统计数据、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报告、发布统计公报和统计新闻等,从整理、撰写到报送、发布的全过程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股室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及时对外提供(共享)真实准确全面的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原则上在公开发布后才能对外提供(共享),提供(共享)内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 建立提供(共享)统计资料责任制度。

各专业统计资料撰写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负责人为全面审核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终审责任人。

第五条 确定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的职责分工。

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提供统计资料(含为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提供资料),由综合核算股负责并协调,各有关股室配合整理。

为市统计局各科(室、中心)、县直部门、各乡镇提供(共享)统计资料,由对口专业股室负责。月(季)度提供(共享)县主管部门、各乡镇的统计资料,具体表式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审定,统计数据在未正式报上级统计机构、县委、县政府前不得提供(共享),提供(共享)的具体时间由综合核算股负责通知。

涉及多个专业的统计资料,由综合核算股组织协调,相关专业科协助提供数据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资料,由综合核算股负责,提供范围为已挂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统计年鉴、统计摘要、统计公报等公开的统计资料。

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由综合核算股负责并协调,各专业配合撰写。季度新闻稿在全市数据发布后再发布。

各项普查资料的提供(共享)与发布,按普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范提供(共享)统计资料审核流程。

局领导批准提供(共享)的统计资料,实行三审制。

一审:统计资料整理者对原始数据来源、录入、计量单位、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进行自审,确保无原发性、技术性差错。

二审:各股室负责人对资料来源、计算方法、数据合理性等进行复核,确保资料来源合法和数据准确;同时,还须审核统计数据运用的逻辑性、保密性,以及统计数据与观点是否一致,审核后签名以示负责。

三审:为市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送统计资料,须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公布全面统计资料和提供特别重要统计资料,须送局主要领导审定。

各股室负责人同意提供(共享)的常规统计资料,实行股室内自审、互审和负责人终审。

第七条 综合运用统计数据审核方法。

各股室整理统计数据时,可结合本专业实际,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审核。

审核数据的合理性。要结合统计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对指标数据进行判断分析,避免出现常识性差错。

审核数据的匹配性。要结合相关程度紧密的其他指标数据对指标进行判断分析,避免出现趋势性差错。

审核数据的逻辑性。要对指标数据的总计和分组、指标地区间的横向对比等进行逻辑审核,避免出现不平衡、不协调差错。

审核数据的波动性。要根据指标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指标进行纵向分析,发现波动异常的要深入检查,避免出现技术性差错。

第八条 建立专业主要统计指标台账制度。

各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专业统计台账,并按时收集整理本专业全市、各县(市、区)月度、季度和年度主要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综合核算股,以备查阅和整理提供。

第九条 确保提供(共享)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各科(室、中心)应严格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正式提供(共享)使用的全县统计数据应以市统计局核定的为准,杜绝数出多门现象,维护县统计局提供(共享)和公布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第十条 已纳入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数据资源,按相关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