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0 18:58:25 字号:[大中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翁 )应急罚〔2019 〕4 号
被处罚人: 易金武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翁源红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23日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伤亡事故。经查,总经理易金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证据有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察图片、专家技术鉴定报告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98729×30%)贰万玖仟陆佰壹拾捌元柒角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翁源县财政局指定银行 ,账号见罚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到翁源县应急管理局领取)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翁源县 人民政府或者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翁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 12月 1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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