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0 18:58:13 字号:[大中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翁)应急罚〔2019〕5号
被处罚单位: 翁源县江尾永利铸造厂
地 址: 翁源县江尾镇二九三工业园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武成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任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的规定, 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翁源县财政局制定银行 ,账号 见罚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翁源县人民政府或者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翁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 12月 2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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