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1 16:52:12 字号:[大中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翁 )应急罚〔2019 〕2 号
被处罚人: 谭友军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3月25日上午8点15分左右,翁源县翁城镇五一村委对面私人自建楼房,施工人员龙怀群在四楼预留电梯口处吊装材料时,从高处坠落,导致其伤亡的事故。经查,该自建楼房承包人谭友军,未按规定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证据有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的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00×30%)壹万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翁源县财政局指定银行 ,账号见罚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到翁源县应急管理局领取)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翁源县 人民政府或者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翁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 8月 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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