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11 16:52:06 字号:[大中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翁)应急罚〔2019〕1号
被处罚单位: 翁源县龙仙镇丰山村大顶山采石场
地 址: 翁源县龙仙镇丰山村大顶山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荣胜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营业执照投资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按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变更手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任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令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令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翁源县财政局指定银行 ,账号 见罚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翁源县人民政府或者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翁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19 年 7 月 1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翁源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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