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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5:45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翁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现就《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住宅小区的快速发展,“入园难,入公办园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翁源县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实际、教育发展现状、人口变化等因素,起草了该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权属和使用等问题,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内容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主要明确了全面贯彻国家、省、市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一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二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推进。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部分是规划和建设标准。主要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标准,同时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部分是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各部门在小区配套幼儿园各环节中应履行的职责,建成后的移交责任、移交标准、管理责任;二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权属,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改变用途;三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标准,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四是明确未按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幼儿园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教育局根据周边现有幼儿园学位供给现状,提出独立配建、联合共建或货币化补偿统筹规划建设意见。货币化补偿标准按照当前的幼儿园建设成本估算(含建筑成本与用地成本)缴纳配套幼儿园学位成本费:县城70元/㎡,乡镇50元/㎡(均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部分是保障机制主要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的保障措施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部分是附则一是明确生效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印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是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三是明确解释主体。

  三、咨询电话

  单位:翁源县教育局      咨询电话:0751-286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