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作者:市医保局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3-19 11:18:42 字号:[大中小 ]
一、原文件出台背景
因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属县级统筹,各县(市、区)待遇不一,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制度缺陷。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是解决城乡贫困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的决策部署。市医保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修订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0〕3号)》,办法于2020年3月正式实施。
二、文件废止原因
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有关规定,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政策,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经征求意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发文,拟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我市于2020年1月21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印发了《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0〕3号),有效期5年,至2025年2月28日期满。新制定施行的《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对部分医疗救助政策做了调整。
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政策顺利过渡衔接,需废止《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0〕3号)。
三、《办法》废止后如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办法》废止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标准、二次医疗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按照《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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