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韶关市司法局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01-17 11:06:20 字号:[大中小 ]
为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上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提出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要求。我市在2016年12月印发实施了《关于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人员类型。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面系统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为制定规章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供了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法律援助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对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地方立法来促进法律援助服务全面提升,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8.《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9.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10.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二)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
2.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
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韶委办发〔2016〕139号)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司发通〔2023〕68号)
5.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O17〕15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修改)
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66号)
8.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韶关市司法局、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妇女联合会、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韶检会字〔2024〕6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一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主要是第二条、第 三条和第四条)。一是第二条规定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声明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是第三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发改、民政等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责任。三是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二)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主要是第七条和第九条)。一是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请求工伤待遇;遭受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其他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二是第九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有材料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群体性劳 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或者属于撤销监护权案件的申请人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三)规定制定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和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及使用(主要是第十、十一、十二条)。一是第十条规定制定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二是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常备法律人员名册及其管理、使用要求。
以上解读,与《办法》同时公布。
点击查看: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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