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翁城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翁城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0-21 11:27:55 字号:[大中小 ]
各相关部门、村委:
为完善我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翁城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有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翁城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翁城镇委员会
翁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翁城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管理和
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粤委办〔2017〕55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启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7〕59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7〕303号)、《关于印发<韶关市278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及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市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韶财农〔2017〕213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黄塘、五一、明星、星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是指县政府专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上述四个村委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其中,黄塘村1000万元,五一村600万元,明星村1180万元,星光村200万元。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新农村建设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主要包括:
(1)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规划的规划编制费,基建财务规则中财政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明确的建设成本,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监理等前期费用。
(2)村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20户以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以及村庄路灯安装、绿化美化工程等。
(3)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4)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5)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
(6)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7)部分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2、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除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以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贷款贴息及平衡预算等。
(11)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2)购买外地名贵树种用于村内绿化。
(13)“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对于“三清三拆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包括清拆后渣土运输等必要费用除外)。
(14)其他与新农村建设或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无关的任何支出。
二、施工合同的签订
确定项目施工承包人后,签订施工合同并公开公示,《合同》可约定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并可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
三、资金的支付
(一)“三清三拆三整治”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实行报账制。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需资质工程造价。
(三)经过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由财政所将新农村建设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合同明确需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财政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即给予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5%的工程结算资金,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经相关方实地检测工程质量无异议的,由承包方申请拨付余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令维修或罚没质保。
(四)中介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五)财政所在收到资金申报手续完善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资金核算和监管
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五、职责分工
(一)镇党委、镇政府是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主体,承担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导相关村认真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加强审核审批。协调推进项目落地、资金使用、相关法定程序履行等工作。指导督促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管管理。组织财政所、扶贫办、城建办等相关部门认真指导、积极协助相关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是本行政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各村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村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协助办理项目组织管理的相关程序,组织项目落地实施,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三)镇农业办和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方有序规范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建设项目落地前各种法定程序履行,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综合考核、信息公开、台账建立等工作。
(四)镇城建办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及设施、村道、巷道硬化等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负责权责范围内的开工许可手续办理。
(五)镇财政所负责办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的具体结算和报账审核业务,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六)镇纪委牵头对相关行政村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
(一)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村通过公共服务中心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拍照留存。
(二)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相关行政村及时上报资金安排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及时统计资金使用情况,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三)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及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七、责任追究
对新农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付款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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