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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11-11 11:27:06 字号:[ ]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2025年11月4日,经翁源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适应国家及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省、市最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翁源县财政局对《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翁府办〔2022〕33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翁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资〔2024〕5号)

  三、《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

  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是解决实践难题,构建长效机制。通过明晰审批权限、优化处置程序、规范收入管理与压实监管责任,着力解决当前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模糊地带与执行难点,最终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约束有力的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四、《办法》修订后的差异

  《办法》修订后的内容主要调整了处置形式及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原来的9个章节45条优化调整至6个章节47条,调整幅度和内容都较大,基本框架和内容都参照省、市层面修改。处置形式由原来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修改为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审批权限由原来的资产账面价值 50 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报财政局审批;资产账面价值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修该为车辆处置事项,需报分管县领导审批;除车辆以外,对单项资产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价值20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审批;单项资产价值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五、《办法》解决的问题

  《办法》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筑牢安全防线,通过完善全链条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提升资产效能,通过优化流程促进资源盘活,更好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三是压实管理责任,通过明确职责与强化监督,维护良好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

  六、《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捐赠,只能捐“旧”的,不能捐“新”的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必须利用闲置或淘汰但仍能使用的资产,严禁专门购买新资产用于捐赠。

  严格禁止在同一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或兄弟单位之间互相捐赠,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公益性。

  (二)转让,原则上要“上平台”、公开竞价

  单位转让资产(如闲置房产、旧设备等),一般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仅在特殊情况下(如转让给县属国有全资企业),经严格审批,才允许协议转让。

  (三)报废,残值处理“明码标价”

  报废资产仍有残值的,根据价值区别处理:

  残值1万元以上: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残值1万元及以下:单位可自行邀请至少3家回收企业公开询价,按“价高者得”原则处理,过程需内部公示。

  所有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审核,达到规定年限但仍可使用的,不得随意报废。

  (四)所有处置收入,必须直接上缴财政

  资产处置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报废残值、拆迁补偿等),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五)造成损失,必须追责到底

  对于资产盘亏、损坏或被盗等损失,单位在申请核销前必须依法追偿。即便批准核销,也要“账销案存”,继续保有追索权利,追回的资金要及时上缴。

  公众如发现相关单位在处置资产过程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